贵州师范大学团费的收缴和使用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19年08月21日 20:59      点击:

一、关于团费的交纳

1、凡有工资收入的团员,每月以比较固定的经常性工资收入为基数,按以下比例交纳团费。

(1)每月工资收入在400元(含400元)以下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

(2)每月工资收入在400元以上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1%。

临时工、协议工团员,在有工资收入期间,按上述规定的比例交纳团费。

2、学生团员(包括没有工资收入的研究生团员)每月交纳团费1角。带薪学习的团员,按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比例交纳团费。

3、没有经济收入或依靠抚恤、救济为生的团员,每月交纳团费1角。

团员如确有生活困难,无力交纳团费,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支部团员大会讨论同意,团的基层委员会批准,可以少交或免交团费。

4、保留团籍的共产党员,从取得预备党员资格起,应交纳党费,可不交纳团费,自愿交纳团费者不限。

5、团员除按规定交纳团费外,本人自愿多交不限。

6、团员应自觉地向所在团组织交纳团费。如有特殊情况不能亲自交纳或不能按月交纳时,经团支部委员会同意,可以委托其他团员代为交纳或预交、补交,预交、补交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7、对不按规定交纳团费的团员,团组织应进行批评、教育。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团费的,按自行脱团处理。

二、关于团费的管理和使用

各级团委收取、留用团费比例规定如下:

1、团费由各级团委收齐后统一上交校团委。

2、校团委按照上级团委关于团费的规定全额上缴,下拨部分全额交学校财务处。团中央收取团费总数的3%。

3、团费是团的经费来源之一,主要用于团的活动,团员、团干部教育、培训、奖励和订阅中国青年报、中国青年杂志等团的机关报刊等方面的必要开支。不能把团费用于团员、团干部的生活福利,严禁用团费请客送礼。要严格团费使用的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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