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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师范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出国(境)交流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9年08月25日 08:40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扩大对外交流,拓展学生视野,规范我校学生出国(境)交流项目的选派与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出国(境)交流项目”(以下称为交流项目)是指依照我校与国外及港澳台地区院校签署的交流协议,选派学生到对方院校进行一段时间的学习和其他公派渠道选派出国(境)交流的项目,范围包括课程学习、教学实习、合作研究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出国(境)交流学生”(以下称为交流生)是指通过我校交流项目选派到国外及港澳台地区进行交流的全日制本科在校生。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四条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交流项目的统筹、指导、协调、沟通、选拔和派遣工作。

第五条  教务处负责交流项目的课程选修、学分转换等工作及台湾地区交流项目的遴选工作。

第六条  学院负责推荐学生和学生在外期间的联络和管理工作。


第三章 选拔程序

第七条  交流项目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基本原则,按照“个人申请、学院推荐、择优录取”的选拔流程。

第八条  选拔流程

1.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或教务处发布选拔信息,学院组织学生报名;

2.学院根据申请条件对报名学生进行综合考评,按照学习成绩和综合素质排序,择优报送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或教务处;

3.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或教务处对报送学生进行考核,如国(境)外交流院校有指定要求的依其要求考核,确定推荐人选,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公示结束后,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函告交流院校,获得对方复函后正式派遣;

4.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或教务处上报学校下发派出通知。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指导交流生办理离校手续、赴交流院校申请手续、海外保险、签证(注)手续等事宜;

5.交流生出国(境)前,须接受行前教育并签订出国(境)交流协议。


第四章 学生培养

第九条  交流生在国(境)外期间,其学籍仍在我校。

第十条  交流生赴交流院校所修专业须与在我校所修专业相同或相近,交流时长以各交流项目协议约定时长为准。

第十一条  申请参加交流项目前,交流生应充分了解对方院校的课程设置,对照我校教学计划规定,提交在外期间拟选修专业及选修课程的学习计划,报学院审批备案。交流生在外所修学分,不能少于此期间我校本专业教学计划的要求。学校鼓励学生多修学分。

第十二条  交流生在外期间所修课程学分由教务处和学院根据《贵州师范大学校外修读课程学分与成绩认定办法(试行)》予以认定。


第五章 派出管理

第十三条  被正式录取的交流生,原则上不允许变更意愿。如因个人原因申请退出的,应提前向学院、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和教务处提出书面申请,且在学期间不得再次申请我校其他交流项目。

第十四条  在外期间,交流生须遵守我国和所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和交流院校的校纪校规,尊重当地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接受交流院校的管理,遵守外事纪律,自觉维护国家安全,防渗透、防策反,不做任何有损国家尊严及国家利益的事情。在外学习期间,坚决抵制和防范任何形式的宗教活动、宗教行为、宗教言论、宗教思想。遇到重大事件应及时向我国驻当地使领馆(机构)和学校报告。如违反对方校纪校规,视情节轻重,决定是否保留交流生资格,同时,返校后按照我校相关管理规定处理;如触犯我国或所在国家(地区)法律法规,将移交相应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  交流生在外期间,应按计划合理安排学习,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提前回国、延长在外停留期限、中途终止交流学习、转往他校学习或转往第三国(地区)停留。如遇特殊原因必须提前终止交流计划的,须向双方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立即返校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在外交流学习期间,学院安排专人负责交流生的日常管理工作,定期负责联系,了解交流生的学习、生活和安全情况,敦促其按照培养方案要求开展课程学习、提交交流报告等。交流生在外期间,应定期向学院汇报在外学习、生活和安全情况。交流生到达境外驻地后,应及时将在外住址和联系方式报告学院和国际交流与合作处。

第十七条  交流生赴外学习期满回国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向学院报到并至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办理返校手续,查验证件、提交总结、课程描述、成绩单、学习证明、报到单等,同时有义务配合做好相关回访工作。逾期不能按时回校者根据我校相关管理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经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等职能部门备案的院级国(境)外交流项目学生、赴国(境)外进行短期交流学生等(如参加各类论坛、比赛、学术会议及其他形式多样的访学活动等)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教务处、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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